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其他公告
(2022)粤5122民初7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被告张义勇、张景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15 10:51:08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义勇、张景红: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7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被告张义勇、张景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7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被告张义勇、张景红签订的编号为4499915Q222031766593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二、被告张义勇、张景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借款本金 584792.42 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22年5月16日的利息2941.38元;自2022年5月17日起2022年6月18日的利息,以584792.42元为基数,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22年6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截至2022年6月18日的借期内应付利息为基数,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22年6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584792.42元为基数,按《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另计);三、被告张义勇、张景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支付律师费3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56.17元、保全费3458.67元,由被告张义勇、张景红负担。被告张义勇、张景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起诉时预交的受理费4856.17元、保全费3458.67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张义勇、张景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