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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639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与被告张尚杰、钟巧梅、张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15 10:49:25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尚杰、钟巧梅、张松: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639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与被告张尚杰、钟巧梅、张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63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本院(2022)粤5122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中第17页第六行至第八行中“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多预交的受理费3845.81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补正为“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多预交的受理费 3696.31 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张尚杰、钟巧梅、张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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