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尚杰、钟巧梅、张松: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639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与被告张尚杰、钟巧梅、张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63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本院(2022)粤5122民初639号民事判决中第17页第六行至第八行中“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多预交的受理费3845.81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补正为“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时多预交的受理费 3696.31 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张尚杰、钟巧梅、张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