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庄清民: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622号原告林爱娟与被告庄清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6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庄清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林爱娟借款本金164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截至2021年5月31日尚欠的利息19000元和自2021年6月1日起以每月2000元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4420元,由被告庄清民负担,原告林爱娟已预交,被告庄清民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林爱娟,本院不再收退。限庄清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