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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524号原告麦海明诉被告黄培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05 17:03:21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黄培跃: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524号原告麦海明诉被告黄培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5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黄培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麦海明清偿货款193000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利息86802.41元;自2022年4月1日起计至该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9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8%另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5497.75元,由原告麦海明负担 0.72元,被告黄培跃负担5497.03元。被告黄培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麦海明起诉时多预交的受理费5497.03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黄培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八月五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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