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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594号原告余爽诉被告张佳云、云霄县女主角服装店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08 17:00:57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佳云、云霄县女主角服装店: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594号原告余爽诉被告张佳云、云霄县女主角服装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粤 5122 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云霄县女主角服装店(经营者张佳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爽清偿货款及运费3425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1933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6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按年利率5.55%计付;以34256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7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55%另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9.66元,由原告余爽负担2元,被告张佳云负担657.66元。原告余爽已先预交,被告云霄县女主角服装店还款时一并迳付原告余爽,本院不再收退。限张佳云、云霄县女主角服装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八月八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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