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余玉燕: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699号原告许雄鹰与被告余玉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余玉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许雄鹰借款本金165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6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许雄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许雄鹰负担87.5元,被告余玉燕负担212.5元,原告许雄鹰已预交,被告余玉燕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许雄鹰,本院不再收退。限余玉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