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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997号原告刘鹏与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饶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08 16:07:39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饶平分公司: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997号原告刘鹏与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饶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通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金额643955元;二、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6月10日为30163.93元);三、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用、诉讼保全保险费、保全费用、律师费用及其它诉讼费用,以上标的暂计:94559.43元。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10月12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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