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进丰、刘玉珠: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957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进丰、刘玉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共同付还原告第一笔借款本金余额127920元,利息 34006.27元,本息合计161926.27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3月22日止,2022年3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还款年利率10.0656%另计);2.判令原告对第一被告所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饶平县所城镇鸿北马路沟二横9号的房地产【证号:粤房地权证饶平字第00004136号、饶集建(96)字第05222041100193号】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天内,并定于2022年10月8日下午3时00分在所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