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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848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庭由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8-05 09:51:26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张庭由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庭由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付还原告一笔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260628元,本息合计300628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6月20日止,2022年6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年利率21.6%另计)。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十一230分,并定于同日3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O二

 

(请张贴)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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