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林楚娟、张庭由: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楚娟、张庭由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偿还原告第一笔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59166.36元,本息合计74166.36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6月20日止,2022年6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年利率14.472%另计)。2、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偿还原告第二笔借款本金14000元,利息54794.21元,本息合计68794.21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6月20日止,2022年6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年利率14.472%另计);3、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偿还原告第三笔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98813元,本息合计148813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6月20日止,2022年6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年利率14.4%另计);4、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偿还原告第四笔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58186.5元,本息合计88186.5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6月20日止,2022年6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年利率14.4%另计);5、依法判令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偿还原告第五笔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13788.05元,本息合计23788.05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6月20日止,2022年6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年利率13.824%另计);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下午3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下午4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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