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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600号原告刘锦泓与被告张闻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1 09:48:39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600

张闻海

本院受理原告刘锦泓与被告张闻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张闻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刘锦泓货款136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3635元为基数,2022年5月9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55%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8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先垫付,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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