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926号
张建业、陈晓芳、余曼丽: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请求:1、依法判令张建业付还原告一笔借款本金156896.64元。利息1304.14元,本息合计158200.78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6月25日止,2011年6月26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9.135%另计);2、判令原告与被告余曼丽的借款抵押关系有效,原告对其所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饶平县黄冈镇丁末路78号的房产(权证列:粤房地权证饶平字第2200006958号)在最高本金余额25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陈晓芳对被告张建业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9月23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本院地址:饶平县黄冈镇六号路中段;联系电话:0768-781011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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