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粤5122民初902号
黄文胜:
本院受理原告陈丽纯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黄家琪归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3、各人债权债务各自享有和清偿;4、个人衣物各归所有;5、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10000元;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9月21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同日九时十分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