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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 5122 民初528号原告康音与被告陈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作者:所城人民法庭  发布时间:2022-08-04 10:00:43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艳云: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528号原告康音与被告陈艳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康音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33.8元,由原告康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陈艳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责任编辑:所城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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