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江钜: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江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判决:一、被告刘江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结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至2021年12月10日结欠的利息81259元;二、被告刘江钜应以结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自2021年12月1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年利率10.8%计付逾期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2925元由被告刘江钜负担。本判决已于2022年7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00000162212410218号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三饶人民法庭领取交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满后的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925元;如逾期不交纳,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