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柳桥:
本院受理原告林汉波与被告陈柳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柳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还结欠原告林汉波借款本金50393.1元;二、被告陈柳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还原告林汉波借款本金50393.1的利息,自2022年5月6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7%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被告陈柳桥负担(原告林汉波已先全部垫付,被告陈柳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还款时一并付还原告林汉波,本院不再另行退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三饶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