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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294号原告饶平县焕财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邱孙、张文娟、深圳以升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蔡诗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29 17:23:28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深圳以升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294号原告饶平县焕财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邱孙、张文娟、深圳以升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蔡诗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邱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饶平县焕财装饰材料经营部偿还货款109590.55元及利息(利息以109590.55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5.55%计算);二、驳回原告饶平县焕财装饰材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1.81元,由被告邱孙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饶平县焕财装饰材料经营部起诉时多预交的受理费2491.81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深圳以升劳务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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