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郑喜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
一、被告郑喜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卡号为4041 1700 6114 8817的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8265.03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截至2019年11月21日止,尚欠利息16707.42元;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另计];
二、被告郑喜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6.1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负担97.36元,被告郑喜彬负担1958.8元(原告已先预交,被告郑喜彬应负担部分应在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本院不再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请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