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杨歆平: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962号原告周汉镇与杨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付原告饲料款126304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2、判决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提出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天内,并定于2022年9月30日下午3时00分在所城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