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甘文斌: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516号原告容王君与被告甘文斌、余晓生、第三人广州市志合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反诉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被告余晓生提出如下反诉请求:一、判决被反诉人容王君继续履行合同;二、判决被反诉人容王君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元;三,由被反诉人容王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9月28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