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红兰:
饶平县人民法院饶洋人民法庭依法受理原告朱作山诉你同居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原告朱作山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女儿张佳琪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承担女儿的抚养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完成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分别定于2022年9月21日14时40分、2022年9月21日15时在饶平县人民法院饶洋人民法庭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和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