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郑炜圳:
本院受理(2021)粤5122民初1516号原告饶平县新才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周东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饶平县新才建材有限公司货款611622.5元及违约金(以611622.5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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