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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6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被告王世海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2-07-20 15:43:02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王世海: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6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被告王世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6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世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款本金79741.65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截至2022年3月21日止,尚欠利息76783.13元;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另计];二、被告王世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573.6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负担123.19元,被告王世海负担3450.49元。被告王世海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起诉时多预交的受理费 3450.49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退费手续。限王世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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