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巫振权:
本院受理原告严辉淞诉被告巫振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判决:一、被告巫振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结欠原告严辉淞货款93030元;二、被告巫振权应以结欠原告严辉淞货款93030元,自2021年9月20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三、被告巫振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严辉淞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800元、诉讼保全费1083元。案件受理费2552元由被告巫振权负担。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6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三饶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