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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359号原告黄春菊与被告张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1 10:17:23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359号

张速文

本院受理原告黄春菊与被告张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张速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黄春菊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先垫付,被告还款时一并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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