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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执472号
公告
(2022)粤5122执472号

(2022)粤5122执472号


(2022)粤5122执472号
作者:执行局  发布时间:2022-07-19 08:31:58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执472号   

 

刘松祝: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涛与被执行人刘松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取得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执47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李明涛与被执行人刘松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2021)粤512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刘松祝应归还原告李明涛借款124580元及利息(以借款124580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1.6元,由被告刘松祝负担。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向相关财产信息登记部门及村委会、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等方面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有设立资金账户,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本案执行费尚未缴纳,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就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申请执行人。

以上事实,有(2021)粤5122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程序形成的调查、处置材料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5122执4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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