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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416号原告郑琰和与被告李炫岳、李之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30 17:14:29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李炫岳、李之培: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416号原告郑琰和与被告李炫岳、李之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琰和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已预交),由原告郑琰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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