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吕志和: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523号原告高顺成与被告吕志和、吕秋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52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顺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退回原告高顺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