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郑明浩、郑翠花: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579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明浩、郑翠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明浩、郑翠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99953.12元及利息(截至2021年9月30日的利息490023.02元;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699953.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584%另计);二、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郑明浩提供的位于饶平县黄冈镇大澳林春新村2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粤房地权证饶平字第220000712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75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24319.81元,由被告郑明浩、郑翠花承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4319.81元,应予以退还。限郑明浩、郑翠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