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490号
刘继辉:
本院受理原告杜曼娜与被告刘继辉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准予原告杜曼娜与被告刘继辉离婚;二、婚生儿子刘佳超由被告刘继辉负责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对不直接抚养的儿子享有探望的权利,具体探望时间及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约定;三、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清偿;四、各人衣物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