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林浩 :
本院受理(2022)粤 5122 民初 558 号原告李盼与被告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被告林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李盼5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21年1月11日按年利率3.85%计付: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按年利率3.85%计付以5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另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925元,由原告李盼负担800元,被告林浩负担1125元。原告李吩已先预交,被告林浩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李吩,本院不再收退。限林浩自本判决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