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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詹佩君与被告杨金章、杨慧澎、杨焕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公告判决
(2022)粤5122民初383号
  发布时间:2022-07-08 17:13:06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杨慧澎、杨焕溪:

本院受理原告詹佩君与被告杨金章、杨慧澎、杨焕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金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詹佩君的经济损失1265914.23元(已抵除垫付的43000元);二、驳回原告詹佩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七月八日

(请张贴)


 
责任编辑: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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