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417号
胡海鸿:
本院受理原告蔡晓如与被告胡海鸿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准予原告蔡晓如与被告胡海鸿离婚;二、婚生女儿胡斯涵由原告负责抚养,女儿胡烨涵由被告负责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双方对不直接抚养的女儿享有探望的权利,具体探望时间及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约定;三、各人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清偿;四、各人衣物归各自所有;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