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饶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奕钦: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360号原告黄春菊与被告黄奕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黄奕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黄春菊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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