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院公告 > 其他公告
(2022)粤5122民初257号原告郑欢涛与被告钟文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1 10:54:25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257号

钟文勇

本院受理原告郑欢涛与被告钟文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被告钟文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郑欢涛返还72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缴纳的受理费162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三年二十一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