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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256号原告饶平县京隆纸塑有限公司与被告饶平广茂工艺品有限公司、饶平广大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3-03-21 10:53:33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256

饶平广茂工艺品有限公司、饶平广大工艺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饶平县京隆纸塑有限公司与被告饶平广茂工艺品有限公司、饶平广大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饶平广茂工艺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饶平县京隆纸塑有限公司货款598065.76元及利息(以598065.76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饶平县京隆纸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72.54元,由被告饶平广茂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饶平广茂工艺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缴纳的受理费9972.54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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