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223号
吴若有: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若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吴若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6000元及利息109121.36元,合计175121.36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1月17日,从2021年11月18日起,以借款本金6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若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转贷前积欠利息94069.0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37.8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缴纳的受理费5337.8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