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洪振才:
本院受理原告许俊亮诉被告洪振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付还原告人民币115771元及逾期利息(自2021年10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八月十八日下午2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下午3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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