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余烨: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565号原告陈晓琪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5122民初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不准许原告陈晓琪与被告余烨离婚;二、驳回原告陈晓琪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