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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583号原告罗晓红与被告吴立英离婚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01 09:05:42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吴立英: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583号原告罗晓红与被告吴立英离婚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罗晓红与被告吴立英离婚;二、婚生女儿吴映冰由原告罗晓红直接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吴立英享有探望吴映冰的权利。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罗晓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吴立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所城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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