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吴立英: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583号原告罗晓红与被告吴立英离婚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罗晓红与被告吴立英离婚;二、婚生女儿吴映冰由原告罗晓红直接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被告吴立英享有探望吴映冰的权利。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罗晓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吴立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