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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5122民初1082号原告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与被告杨仕鲁、第三人张伟文、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饶平县海浮加油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30 09:54:22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仕鲁:

本院受理(2019)粤5122民初1082号原告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与被告杨仕鲁、第三人张伟文、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饶平县海浮加油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5122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原告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与被告杨仕鲁签订的《租地合同书》中约定租赁期限超过20年部分无效; 二、被告杨仕鲁、第三人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饶平县海浮加油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四个月内将位于饶平县浮滨镇桥头马宫山[《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饶府国用总字第 015173号/饶府国用字(1996)第0522262100008号]的租赁土地返还给原告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三、被告杨仕鲁第三人中海油广东销售有限公司饶平县海浮加油站应共同向原告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支付逾期返还租赁土地的占用费(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土地之日止,按每日834.25元计算);四、驳回原告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90元,由原告饶平县浮滨食品购销站负担1285.71元,被告杨仕鲁负担5204.29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04.29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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