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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736号许佩钊与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24 16:53:15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平: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736号许佩钊与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林平付还原告本金人民币14000元及2021年10月15日至20224月15日利息3600元,共计17600元;2.起诉至被告还款期间,被告仍需支付原告每月400元利息;3.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3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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