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詹瑞华:
本院受理原告饶平益康家禽屠宰有限公司诉被告詹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8432元及其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借借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八月八日上午8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上午9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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