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690号
林广钦、余谆谆: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林广钦、余谆谆共同付还原告一笔借款本金299998.40元,利息61004.78元,本息合计361003.18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2月22日止,2022年2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年利率10.8%另计);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8月9日上午9:0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本院地址:饶平县黄冈镇六号路中段;联系电话:0768-781011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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