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郑镇勇: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576号原告郑青弟诉被告郑颖辉、郑镇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材料。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郑颖辉、郑镇勇共同归还原告1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1年7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12000元和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2年8月17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