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5122民初264号
傅映:
本院受理原告许香翰与被告傅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被告傅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许香翰餐费36670元;二、被告傅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原告许香翰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67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9日起至款项还请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三、被告傅映应承担原告许香翰因本案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四、驳回原告许香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3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缴纳的受理费1163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