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吕晓鹏:
本院受理原告饶平县嘉雄工贸有限公司诉吕晓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质证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吕晓鹏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4074元及该款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3407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的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八月十二日上午8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上午9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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