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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634号原告饶平县嘉雄工贸有限公司诉吕晓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16 20:04:02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吕晓鹏:

 本院受理原告饶平县嘉雄工贸有限公司诉吕晓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及质证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吕晓鹏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4074元及该款的逾期利息(以人民币3407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的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八月十二日上午8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上午9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O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请张贴)


 

 
责任编辑:钱东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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