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汉州:
本院受理原告钟伟龙诉被告陈汉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付原告饲料款人民币105700元及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八月十日下午2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下午3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O二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