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先亮、陈先强:
本院受理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诉被告陈先亮、林少洁、陈先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付还原告一笔借款本金为100000及利息3383.06元,本息合计103383.06元(利息暂计至2022年1月31日,2022年2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年利率13.35%另计);2.判令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和共同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交换证据的时间为二0二二年八月十一日下午2时30分,并定于同日下午3时在本院钱东人民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O二二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