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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5122民初439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诉被告陈继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17 16:27:57 打印 字号: | |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公告

陈继彬:

      本院受理(2022)粤5122民初439号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诉被告陈继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5122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继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借款本金29700元及利息(截至2022年3月11日止的利息423535元;自2022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12月26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7%计算;自2022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 11.55%计算);二、被告陈继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潮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支行违约金2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704.63 元,由被告陈继彬负担。被告陈继彬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限陈继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所城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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